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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大病保险政策调整

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障扶贫政策文案,改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日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9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大病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 鹿泉区、栾城区、正定县、新乐市城乡居民个体人均年260元,其中10元为长时间护理保险费,其余县(市、区)人均年250元。 大学生人均年18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人均年20元,以后年度逐步提高到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石家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大病保险政策调整”

(二)财政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增加了30元,达到人均每年520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与待遇

(一)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人均每年60元增加到75元。

(二)付款线和偿还率。 全市大病保险起支线13400元,阶段性报销比例为起支线以上0~10万元报销60%; 10万元至20万元的偿还率为70%; 从20万元以上到最高偿还限额的偿还率为80%。

(三)农村建设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 加大大病保险建设卡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提高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设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锁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此次因提高偿还率和废除封锁线而产生的新资金将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处理因病脱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78号)调整政策提高的资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石家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大病保险政策调整”

(四)以上大病保险待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不受1~8月大病保险上调的待遇。 (记者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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