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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

石家庄市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体质量。 这是市生态环境局等5个部门日前发表的通告中规定的。

进一步加大汽车污染防治力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检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第六阶段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通知》中指出,从今年7月1日起,省会销售、登记和外省调入的轻型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公里以下的乘客和载货汽车),满足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中国第6阶段)》( gb 18352.6-) 本市内的车辆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7月1日起石家庄市开始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

6月30日(含30日)前,销售和开具汽车统一销售发票,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可以进行登记注册。 6月30日(含30日)前,在外省办理转出手续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可以在30日内办理转入手续。

《通告》警告,市内各汽车销售公司必须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相关复印件。 需要与购买者签订购买销售合同并书面通知。 销售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销售的轻型汽车不符合现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记者崔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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