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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了室外大型广告所有者? 催告书一开就过期拆!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施行

5月30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通过,于7月1日施行。 6月24日,石家庄市城管局的政策法规到处陈明举例解读《条例》的亮点。

亮点1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综合执法部门签发

例如,对未经计划许可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计划主管部门巡逻发现后,应当立即制止,固定相关证据资料,研究判断违法情节,定性违法行为,并提出解决意见,将资料移交城管综合行政执行局。 认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材料后,要进行登记,认真核对,计划部门提交的证据材料完整,适用法条准确,立案并实施处罚。 认为计划部门提交的材料与处罚认定事实不一致,可以向计划部门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或自行现场核实。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施行”

解读:陈明表示,《条例》规定了执法权和处罚权,明确了综合执法后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界限。 《条例》确定,行政处罚权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加强日常行政管理,制定政策、行政指导,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向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有关材料 综合执法部门对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资料进行登记审查,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进行调查。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施行”

亮点2

违法行为人如果不被制止改正就会被揭发

例如,一位占道商人多次进行占道经营,多次制止仍不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将其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在12319室外大屏幕、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媒体曝光。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报警等方法纠正错误,发送合法经营的短信复印件情节严重的,如暴力抗法、威胁城管执法人员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相关征信系统进行记录,这是违法行为人今后的移动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施行”

解读:陈明表示,处罚后不支付罚款的当事人、违法设施未拆除的当事人、或者明知施工单位是违法行为但提供施工便利的当事人将纳入诚信体系。 《条例》将诚信体系纳入法条,为下一步执法和建设诚信执法体系奠定良好基础。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施行”

亮点3

执法文书的送达可以直接贴在无主广告上

例如,城管执法人员发现道路上竖立着未经许可的大型户外广告,影响了城市的容貌。 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该广告显著位置刊登执法文书,该送达办法视为自公布法律文书之日起7天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生效。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施行”

上述广告7天后仍无受益人的,城管执法部门凭上述办法张贴《限期拆除催告书》,要求违法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解读:陈明比较城市管理中的一点违法行为,发现以前存在手续过于复杂的问题。 例如,有关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送达的相关法律法规为60日。 《条例》对此进行了简化,第三十条对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违法设施,找不到当事人的,直接留置、邮寄、交付、委托等送达方法达不到当事人的,将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设显著位置,留存证据后7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施行”

亮点4

对扣押物品的后期解决进行了规范

例如,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办理登记保留或者扣押的物品,应当及时作出解决决定。 由于一点违法管理相对人拒绝处罚,“无视”登记的保留或扣押的物品,对于如何解决这些物品没有法律规定。 为了处理这个问题,《条例》确定,发生这种情况,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之日起60日无人领取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没有义务妥善保管物品。 本规定有助于处理现行执法中因后续保管中发生的物品丢失、损坏而发生的各种行政纠纷。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施行”

解读:陈明说,在城管执法中,对如何解决登记暂缓或扣押的物品、活着难保存的物品没有规定,在解决时影响了城管执法的公众说服力。 对此,参照广州、海口等城市办法,《条例》对城管综合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填补了目前执法毫无根据的局面。 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将登记保留或扣押的活物品带回后,通知当事人在两天内得到解决。 当事人未经城管执法机关解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物品保留情况在2日内以市场价格以上出售。 不能出售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根据物品销毁程序和规定,在照片取证后销毁。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施行”

亮点5

工程中的违章可以停电

例如,对违法建设关闭建筑工地、查封建筑设备后,管理相对人依然拒不停止,城管综合执法可以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向供水、供气、供热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停止向违法建筑物提供物质和相关公共服务。 各部门不履行综合执法机构告知书复印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记载为诚实记录。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施行”

解读:陈明为了比较有效地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特别是稍有恶意的违法发包人,不服从行政管理,拒绝让违法建设在一方面责任停止中“成长”,但执法部门制止手段不足是重要原因,因此,《条例》第二十二条得以确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施工中的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停止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商品混凝土供应机构的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施行”

亮点6

执法机关按照规定的服装佩戴标志

解读:城管综合执法队员必须举止文明、规范,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标志。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采用执法文书,应当采用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规定的方式执法文书。 执法文书复印件根据城管执法实际,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当简化,便于一线队员应用,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施行”

亮点7

消除以罚款为目的的“创收途径”

对综合执法机构的人、财、物作出指导性规定,有利于不同层次的执法队伍建设和相关经费保障。

《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从人、财、物保障方面提出了确定的要求,建立了保障机制,保障了城管队员的执法装备,也处理了以罚款为目的的“创收渠道”问题。

其他

另外,《条例》还对执法过失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作出了确定规定,并对部门的合作责任和日常监督责任以及综合执法人员的不作为、延误行为、乱为等情况规定了法律上的责任。 (燕都文芳阁记者李会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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