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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检查时必须有2人以上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实施

5月30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并于今年7月1日实施。 根据《条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不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实施”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施工中的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停止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商品混凝土供应机构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相关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条例》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不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查阅、调查、拍照、录音、摄影等方法访问现场取证的当事人、证人等涉嫌违法行为的资料,并进行调查、复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实施”

●妥善保管扣押、扣押的物品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7日内对事先登记留存的工具或者有关物品采取解决办法。 依法对物品、设备等实施扣押、扣押的,不得妥善保管、损坏、破坏。

登记留存或者扣押、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领取。 当事人逾期不领取或者当事人不能透露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表领取公告,当事人应当自公告发表之日起60日内领取。 逾期未收回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实施”

活着等难以留下的东西,必须通知当事人在2天内到指定场所解决。 逾期未得到解决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登记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不能出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留下证据后销毁。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对违法建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交付送达、委托送达的方法送达的,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以照片、录像等形式留下证据,7天后视为送达。

对不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关机关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拆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迁。

●违法执法公民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审计解决,审计解决结果应当在5日内通知举报人。 不在本公司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向举报人证明情况,并在三日内移送有关部门解决。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提供重要线索,对协助调查严重违法行为的个体给予奖励。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实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 当事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实施”

●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或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提出举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给予行政处分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 不能变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没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采用行政执法证件的禁令、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扣押、没收的违法财产、违法所得或者罚款保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不利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破坏当事人财产,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财产的欺凌、侮辱、殴打或者强迫他人殴打当事人的其他情形。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实施”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行为造成损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崔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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