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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亦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租赁管理,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住房安全,根据《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修订)等相关规定,由市政府

一、本市房屋租赁必须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的租赁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租赁,不得以床等方式变更租赁。 厨房、厕所、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人居住。

“北京关于公布出租房屋每个人平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出租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抚养、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所称居住面积,是指规划设计在居住空之间的房间的采用面积。

二、房屋租赁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注明租赁房屋间距、居住面积、居住人数等情况,同时确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复印件。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全体房屋负责。 出租人应当确认租赁的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并自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础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出租人应当监督承租人采用房屋的情况,发现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及时纠正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北京关于公布出租房屋每个人平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聘用行为负责。 承租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采用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不得向违反本规定的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参与或教唆他人从事违反本规定的租赁行为。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调查、填写信用文件、涉嫌向社会公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关于公布出租房屋每个人平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四、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自我管理。 业主大会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时修改规则,完善管理,增加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相关租赁限制条款。 违反管理规章租赁、出租房屋,确定严重影响相邻房屋业主正常居住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出租人及时终止租赁行为的业主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租赁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关于公布出租房屋每个人平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五、物业服务公司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服务意识,积极配合基层管理服务站和相关行政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和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并对发现的违章租赁行为及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部门并查阅档案。

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将房屋租赁综合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主导,派出所、基层管理服务站、居(村)民委及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参与,加强租赁房屋登记管理,建立房屋租赁管理登记簿

“北京关于公布出租房屋每个人平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七、建立综合治理机制。 各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自己职责的任务,各自承担责任,协调合作,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加强对违规租赁行为的综合治理,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租赁住房面积标准限制条件,租赁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行为进行调查,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行为的综合治理。

公安部门对出租房屋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以及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等行为,依法认真解决。

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划建筑性质不确定的,负责确定。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执法调查工作。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宅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7月1日

(责任:宋雅静)

标题:“北京关于公布出租房屋每个人平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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