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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自身的行为严密防止“灯下黑”

《市国资委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十六不准”》公布

近日,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制定了《市国资委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严格就业纪律,规范日常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严格由实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行行为,严防“灯下黑”。

“十六条未经许可”,不得发表或传播违反政治纪律、违反政治规则的言论、新闻、微信、视频等。 隐瞒案件不报告,扣押案件不做,违规办案,讯问案件,妨害案件,不准办案漏风,不准信访举报、审查调查、监督检查、巡察工作中泄露秘密的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 采取不得在案件中谋私利、处理人情案件的不当审查调查措施,不得擅自保留、隐匿、查阅、摘录、复印、携带不得违反案件的问题线索和有关资料。 不得擅自采用、占有、处置涉案五金及其利息。 不得结党组织或参加“小团体”、“小社团”活动。 不能摆出接受被监督机关和被审查调查者的礼品和宴会的官架子,不能摆架子,不能摆架子,不能耍特权,不能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和机关的影响,利用可能影响案件当事人公平执行公务的宴会、娱乐活动的节日、冠婚葬祭等违反案件的情况,借礼金、礼品或者机器敛财。 不得违反组织、参加自愿设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公共汽车私用、“私家车公养”,不得向下属和服务对象私用车辆,不得转嫁相关费用,也不得象征性地私用公共汽车。 (记者张静雯通讯员贺西永)

“《市国资委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十六个不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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