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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从cptpp框架下金融开放的角度谈几点意见。

第一,对比了cptpp金融开放的文案和中国签订的双边fta文案,发现cptpp框架下金融开放有四大优势:一是开放标准更高,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棘轮机构等规则的适用。 二是除了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高管和董事会的义务外,还对跨境金融服务的提供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在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的四种方法中,除商业存在之外的所有方法都分为这一类。 三是适用范围广,第一是公共实体的定义。 cptpp将公共机构定义为一方当事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机构,或一方当事人拥有或管理的金融机构,其他合同在公共机构标准中包括“为政府目的执行政府职能或非商业性”。 四是操作性更强,除设立金融服务委员会外,更确定了新金融业务、例外、协议、纠纷处理、金融服务投资纠纷等规定。

“张丽平:总体上我国加入CPTPP金融行业开放难度不大”

第二,在整理了11个国家的负面清单之后,我有三个方面的注意。

一个是负列表的长度不同,在横向比较中没有越短越开放。 我们通常认为负面清单越短越开放。 对一个国家来说,从纵向来看这个结论没问题,但从横向来看不是。 在cptpp成员国中,负名单最短的是日本,只有3个。 最长的是新加坡,有25个项目。 我们不能说新加坡的金融开放程度低。 新加坡通过开放整合国际金融资源,形成国际金融中心。

“张丽平:总体上我国加入CPTPP金融行业开放难度不大”

二是总体而言,相关义务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保存明显高于其他义务。 我们提到高水平的开放,大多提到准入前国民待遇、市场准入更大范围的开放,但在实践中,cptpp成员国仍然倾向于将这两项义务列入负面清单。

三是从领域来看,各国方面的重点不同。 本来我想研究的是各成员在领域保存义务方面是否有规律,是否以保护弱者为中心。 研究结果表明,没有明显的规律。 以日本和新加坡为例,日本三大保存中有两个与保险有关,但保险正是日本金融业的特色。 日本每年进入世界财富500强的11家金融机构中有8家是保险企业。 新加坡25家保存银行中的8家特别比较银行,涵盖6个领域,涉及14家银行领域的保存。 其中很多都比较了外资银行的限制。 这包括不再向外资银行发放新的全部业务银行许可证。 外国银行只能在一个地方开展业务。 不能设立银行外部的自动柜员机。 此外,也不能设立自动柜员机的互联网,也不能在销售处通过电子资金转账系统提供借记卡服务。 外国银行申请提供补充退休计划账户和中央公积金投资账户服务的资格要求等。 前面提到的新加坡是整合全球资源来强化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似乎不应该过分保存对外资银行的限制。 所以,我个人认为,在领域中,各国结合自身国情制定了负面清单。 不一定是保护的特征,也不一定是保护弱者。 根据国家利益,列举必要的东西。

“张丽平:总体上我国加入CPTPP金融行业开放难度不大”

最后,对金融业来说,我国加入cptpp的难点非常突出。 这个难点是公共实体问题,这和前面各专家提到的国有企业的难点相似。 金融行业的公共实体标准一旦泛化,即使是商业化、市场化运营的国有金融机构也将被覆盖。 由于国有金融机构还承担着许多国家的政策执行任务,有些可能被纳入补贴,被纳入限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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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难点,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加入cptpp金融业并不太难。 有三个理由。 一是目前的金融开放优于其他行业。 金融开放本身符合国家扩大开放的大趋势,许多开放政策层出不穷。 二是与加入世贸组织时相比,现行国内政策与开放要求之间的差距要小得多。 因为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很多机构都在研究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冲击,所以当时很多人担心“狼来了”,但现在一谈到cptpp几乎没有恐慌。 三是在开放管理方面积累了较大的经验,特别是负面清单的试点和宣传。 此外,由于金融开放与金融风险密切相关,金融风险防控也取得了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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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作者:国务院快速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张丽平本文为博智宏观论坛每月研判例会上的发言)。

(责任:马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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