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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 []1号)显示,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银丰棉花”,831029 )存在以下问题。

银丰棉花控股股东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企业相关人员湖北银丰典型有限责任企业、监利县荒湖银丰棉业有限企业、汉川银佳棉业有限企业、香港汇丰银丰有限企业自年1月至2019年10月累计占用企业资金9.92亿元。 银丰棉花没有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防止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占有企业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共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14条的规定。

“银丰棉花遭资金占用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尽职没?”

发生上述资金占用时,银丰棉花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新闻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半年报、年报和半年报履行新闻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共企业监管办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用企业监管办法》第56条和第62条的规定,湖北证券监督局决定对银丰棉花采取发布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银丰棉花遭资金占用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尽职没?”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银丰棉花成立于2004年8月26日,注册资本1.43亿元,钟春明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6.30%。 银丰棉花于年8月29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证券公司为申万宏源。 ( 000166.sz )

“银丰棉花遭资金占用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尽职没?”

《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主办证券公司持续监督工作指导(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证券公司应当监督挂牌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并比较有效地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系统、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对外担保、重大投资、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流程和规则等。

“银丰棉花遭资金占用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尽职没?”

2019年4月30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企业发布《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企业资金占用风险提示公告》,银丰棉花控股股东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等12家企业全年累计占用金额8.3亿元,年终资金余额5.67亿元。

《非上市公用企业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用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大体情况,保证交易公平、公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企业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银丰棉花遭资金占用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尽职没?”

《非上市公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和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新闻,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企业和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公布新闻

“银丰棉花遭资金占用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尽职没?”

《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企业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对发现问题的企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纠正、谈话监管、出具公开证明、出具警示书等监管措施,填写诚信文件。 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立案或者移送调查。

“银丰棉花遭资金占用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尽职没?”

《非上市公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为新闻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股东、实际管理人员、新闻披露义务人发行专业文件的证券企业、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负责人采取禁止证券市场进入的措施。

“银丰棉花遭资金占用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尽职没?”

以下是原文。

湖北证券监督局关于采取措施对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一号

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

经过调查,我局发现你的企业有以下问题。

、资金占有问题

(一)你的企业控股股东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自年1月至2019年10月累计占用企业资金71,430万元,到2019年10月还款完毕。

(二)你企业相关人员湖北银丰典型有限责任企业自年1月至2019年6月累计占用企业资金18,507万元,至2019年6月还款完毕。

(三)你企业相关人员监利县荒湖银丰棉业有限企业自年10月至年12月累计占用企业资金3,648.58万元,至年12月还款完毕。

(四)你企业相关人员汉川银佳棉业有限企业自年12月至年12月累计占用企业资金5,605.76万元,至年12月还款完毕。

(五)你企业相关人员香港汇丰银丰有限企业年10月占有企业资金10.79万元,至2019年5月还款完毕。

你的企业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防止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占有企业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共企业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年修订,以下简称《非公共监管办法》)第14条的规定。

二、新闻公开问题

如果发生上述资金占用,你的企业没有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没有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新闻披露义务,没有按规定在半年报、年报和半年报履行新闻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公监管办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公监管办法》第56条和第6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发布警告函的监管措施。 你的企业为了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切实提高新闻披露意识和规范的运作水平,必须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 你的企业必须在每年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银丰棉花遭资金占用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尽职没?”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省证券监督局

年1月9日

(责任: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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