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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和新闻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新闻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是指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基金、交易型开放指数基金和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未规定必须遵守本规则的本规则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监督管理基金上市和新闻披露等活动 第二章上市第五条基金在本所上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募集,基金合同生效(二)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1000人以上;(五)本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募集的文件(三)基金合同(四)基金募集证书(五)具有从事基金管理合同(六)证券相关工作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中国证监会向基金备案的证明文件(八)上市交易公告书(九)基金份额管理的所有手册(十)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新闻披露负责人和经营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十一)本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申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本所上市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向本所提供购买、回购代理基金份额的证券企业名单和代理委托协议 第七条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向基金托管人颁发《上市通知书》,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上市协议 第八条《上市交易公告书》披露的有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新闻披露复印件和格式规范第一号——《上市交易公告书复印件和格式》办理。 第九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本所缴纳上市费用: (一)上市初期费用: 3万元人民币(二)上市月费: 5000元人民币。 从上市月份开始计算,按年预付 第三章继续报道披露第十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后,基金报道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新闻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新闻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新闻披露复印件和格式标准》、《证券投资基金新闻披露编辑规则》 第十一条新闻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者、基金管理者、召集基金份额所有者会议的基金份额所有者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新闻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基金披露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基金必须公开的新闻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新闻披露义务人在公开新闻之前,应当按照本要求第一时间向本所提交公告稿和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本所对基金公开披露的新闻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书实施事前登记、事后审查。 对临时报告书实施事前审查。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新闻披露管理制度,指定新闻披露负责人管理新闻披露事务,处理与本所的新闻披露 第四章停牌和复牌第十六条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向本申请申请申请例行停牌和复牌: (一)交易日发布收益分配公告或预告的,该基金自当天上午上市起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采用现场办法召开基金份额所有者大会,会议时间为本所交易时间的,该基金自所有者大会召开日起停止,于所有者大会决议公布日上午10时30分复牌(如果所有者大会决议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在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开盘时复牌)。 第十七条基金在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基金托管人应当向本申请书申请停止该基金,本所应当根据情况决定停止及停止、重新挂牌的时间 第十八条在交易时间内,基金托管人申请暂停接受上市开放式基金回购申报的,应当向本申请申请申请停止该基金,本所应当根据情况决定停止和停止、再生时间。 交易时间内,基金托管人申请暂停购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接受回购申报的,应当向本申请申请停止该基金,本所应根据情况决定停止和停止、重新挂牌的时间 第十九条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停止并重新挂牌: (一)出现在任何公共媒体上或者向市场传播的信息,可能影响基金的交易价格,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本所 (二)新闻公开不充分、不完整或者可能误导公众,新闻公开义务人未按照本要求作出的,本所可以停止该基金,直至有关情况公开义务人公开补充或者修改公告当天上午10时30分复牌。 (3)延期公布年度报告或半年报告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实施停职,直至该年度报告或半年报告于当日上午10时30分复牌(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在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四)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新闻披露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章的规定,情节严重,经有关部门调查,可能引起基金成交价较大波动的,本所对该基金实施停止,并解决有关决定公告 (五)交易时间内发生异常,暂停认购、回购交易型开放指数基金申报的,本所对交易型开放指数基金并实施停职,恢复经认购、回购申报的复牌。 (6)因交易时间内发生异常而中止接受上市开放式基金回购申报的,本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实施停职,恢复接受回购申报时的复牌。 (七)本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本章未确定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基于本合理的理由向本申请申请申请停止和重新挂牌基金 第五章暂停上市、终止的第二十一条基金上市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暂停上市:(一)不再具备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中止其上市(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四)认为应当中止本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前述情况消除后,基金托管人可以向本提案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本批准后,可以恢复本基金上市 第二十三条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中止上市: (一)自上市中止之日起半年内未能解除上市中止的原因; (二)基金合同期满不允许续期的(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四)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五)认为应当在本市场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处罚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本所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新闻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本所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新闻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提议更换,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生效,编纂时也一样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报)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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