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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集团代中心的部分采购额高于当期所有采购额,从年开始的直接采购,将在全年数智汇对要素征信的销售收入中产生56.86万元的自身利润,这更是不合常理。 正在申请注册的中数智汇,如何向监管解释者展现无名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中数智汇:代理销售数据矛盾 合同采购不合逻辑 申请注册师出无名”

本刊研究员刘俊梅/文

1月22日,在科创板申请ipo的北京中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数智汇”)向证监会提交了注册申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消息,中数智汇的ipo申请于年6月12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期间经过2次咨询审查后,于年11月27日通过科创板市委会议审查。

从招股证披露情况来看,中数智汇是信用科技和大数据服务提供者,是构建行业领先的数据采集平台( dcp )、智能大数据平台( edp )、面向客户的bidata商业智能平台。

2019年和年上半年,中数智汇营业收入0.7亿元、0.92亿元、1.32亿元和0.68亿元,年和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31.54%、43.54%; 同期,中数智汇实现净利润2135.98万元、3123.6万元、5023.21万元和2796.51万元,年和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46.24%、60.81%。 -2019年,可以看到中数智汇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高速增长。

“中数智汇:代理销售数据矛盾 合同采购不合逻辑 申请注册师出无名”

但是,由于研究中的数智汇征集证书和历史咨询答案的发现,中数智汇的信还有令人困惑的地方。

要素信销售收入真实性师无名

对于中数智汇和要素征信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称“要素征信”)的交易,两次咨询不仅对要素征信是中数智汇重要客户的合理性,以及中数智汇对要素征信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在发审会上,发审委再次向推荐人和会计师提出了申请。

“中数智汇:代理销售数据矛盾 合同采购不合逻辑 申请注册师出无名”

虽然外界不知道中数智汇在发审会上做出了什么样的回答,但从两次咨询和市委意见执行函的答复复印件来看,中数智汇对要素征信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还需要进一步证明。

根据招股证明书,中数智汇前五大客户之一的要素征信系统是分拆代理销售模式下唯一的代理商。 -2019年和年上半年,中数智汇对要素征信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21.06万元、741.76万元、1118.1万元、287.38万元。

再者,根据招股证和两次咨询回复披露,在分割式代理模式下,中数智汇分割式代理商与终端客户的合同签名分为“背靠背”协议模式和三方协议模式。 -2019年和年上半年,中数智汇分割型代理模式的销售额收益结构如下表所示

三方协议模式系统中的数智汇与要素征信、终端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在这种模式下终端客户直接与中数智汇、要素征信分别结算,该等收入直接计入对应终端客户的销售收入,不计入对应要素征信销售收入。

另外,第二次咨询1.3回答确认:-2019年和年上半年,中数智汇对要素征信的销售收入包括要素征信的自身收入和代销的“背靠背”协议模式收入。

综合上述新闻,-2019年和年上半年,中数智汇要素征信销售收入中,来自要素征信的收入应分别为56.86万元、232.33万元、631.31万元、287.38万元。

但令人费解的是,招股证在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时表示:“企业与业务合作者要素征信的合作历史时间长,以往的结算周期时间长,没有变更,从年开始随着要素征信除了代理商业务外直接购买企业产品服务业务。 因此,从年开始相关业务收入增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和账龄结构发生变化”。

“中数智汇:代理销售数据矛盾 合同采购不合逻辑 申请注册师出无名”

也就是说,要素征信对中数智汇的直接采购始于年。 但从上述拆解来看,年中数智汇要素征信的销售收入中发生了56.86万元的自有收入。

如果要素征信对中数智汇的直接购买从年开始,这将比当时“背靠背”协议模式中的分期代销收入超额的56.86万元差额高出多少名?

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疑问。 中数智汇及其中介结构如何运用这前后矛盾的表现来说明要素征信收入的真实性呢? 在市委落实意见书答复中,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要素征信收入真实性的审计情况证明还可靠吗?

集团中心的数据购买金额不合理

根据招股证,中数智汇对外采购复印件包括it资源、数据和其他服务三大类。 其中,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以下称“集团中心”)是中数智汇数据类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年和年,集团世代中心均为中数智汇第二大供应商,采购额分别为86.61万元和13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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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第二次咨询的回答副本来看,中数智汇对集团中心的数据购买额到底是多少,是个问号吗? 在第二次咨询问题2.2答复中,提供了报告期间集团中心的部分采购合同(如下表所示)。

上表显示,-2019年和年上半年,集团代中心3份合同合计摊销分别为14.65万元、140.09万元、64.15万元、31.99万元。

另外,根据第二次咨询问题2的回答,招行证明“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的“五/ (一)报告期内的第一购买情况”中公开的第一购买额,除了it资源购买中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产品的购买额为当期购买合同/订单额以外,其他

由此可见,集团代中心三份合同报告期各期合计摊销额决不高于招行证明披露的中数智汇对集团代中心各期认购额。

但是,从上述数据观察导出的结果并非如此。 年,集团代中心3份合同合计摊销14.65万元,低于本期数智汇86.81万元的认购额。 2019年和年上半年,集团中心未列入中数智汇五大供应商名单,中数智汇未能评价集团中心采购额的信用是否合理。 但是,集团世代中心3个合同的合计准备金为140.09万元,比本期的136.8万元销售额高出3.29万元。 这明显是不合常理的信众结果。 而且这只是三个合同的结果。 考虑到所有的合同,这个差距会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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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数智汇ipo第一中介机构

(责任: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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