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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6月4日至5日,公开开庭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的被告人徐某春等15人参加组织、指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支持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挑衅案、销毁证据罪的案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春自2008年以来,逐渐联系前科罪犯和社会闲散人员,在石家庄市新华区租赁房屋作为该组织活动的基地,为了维护其组织利益,扩大势力范围,建立非法权威,许某春等人在石家庄列车北站周边盗窃、诈骗、敲诈 实施闹事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以徐某春为组织、领导,被告人宋某、王某、门某、刘某、邴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吴某、尤某、曾某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岳某、张某、许某、许某、孙某为参与者黑社会 以许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多,组织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禁止吸毒、禁止赌博、传唤随行等纪律明确。 在此期间,为了维护组织利益,徐某春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通过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筹集大量金钱,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住宿、组织集会等手段 通过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疏通关系、制作犯罪工具、提供犯罪经费等方式支持违法犯罪活动。

“扫黑除恶”

一个春季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实施为非作歹欺压群众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从而在石家庄列车北站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 这次审判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进行的,裕华法院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也深入开展了扫荡专项斗争,充分实践了双重作战、双重胜利的司法理念。 在审理过程中,议院有序地向辩论双方就申诉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逐一发表讨论意见。 被告许春等15名被告最后叙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由于案件很多,案件选择日期进行判决。

标题:“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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