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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昨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证监局媒体发布了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 天富期货有限企业大连营业部于年11月23日与负责人变更同年12月9日变更经营场所的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大连证监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按照《期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现在采取发放警告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天富期货违规变更经营场所及负责人 大连证监局警示”

《期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中国证监会报告机构书面:

(一)变更企业名称、形式、章程;

(二)发生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况以外的所有权或者注册资本变更;

(三)变更分公司的负责人或者营业场所;

(四)作出业务终止等重大决议;

(五)被权利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等重大事情;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部分涉及期货企业分支机构的,期货企业应当向分支机构居住地中国证监会报告机构书面。

《期货企业监管办法》第八十七条:期货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告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是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

关于采取措施对天富期货有限企业大连营业部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1日

天期货有限企业大连营业部:

经调查,你营业部去年11月23日的变更负责人和12月9日的经营场所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给本公司。

这种行为违反了《期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按照《期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采取对你营业部发出警告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营业部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和设施要满足业务需要,营业部负责人要实际履行职责。

“天富期货违规变更经营场所及负责人 大连证监局警示”

你营业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组织验收检查。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券监督局

2019年1月2日

(责任:张海蛟)

标题:“天富期货违规变更经营场所及负责人 大连证监局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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