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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上午,记者从国务院信息办新闻发布会获悉,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恶意欠薪”案件2.5万起以上,各级人民法院判处767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 ( 10月30日《新京报》)

恶意欠薪从年入刑以来,经过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26719起涉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 这些明显的战果,不仅保障了国家依法治荒、挥拳治荒,也切实保障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打击恶意欠薪,还须构建欠薪保障机制”

但是,尽管通过打击恶意欠薪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却无法消除目前公司欠薪这一顽疾。 因为工资不足大部分不是恶意欠薪的范畴。 因此,我们必须依法打击欠薪,而且必须建立欠薪保障体系。 只有健全的欠薪保障机制,欠薪经常不成社会问题。

“打击恶意欠薪,还须构建欠薪保障机制”

其实,199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在内地率先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 截至年底,深圳市利用基金共化解欠薪垫资事件1199起,涉及职工10.55万人,共支付欠薪3.44亿元。 该制度实施以来,比较有效地解决了欠薪问题,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意义。

“打击恶意欠薪,还须构建欠薪保障机制”

上海也于2000年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 该市设立的小公司欠薪保障基金,首要是向公司征收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

虽然目前深圳、上海等地相继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但笔者发现,许多类似的公共政策都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效力较低,导致强制缺位,欠薪制度的执行与预期相差甚远。 因此,笔者认为,欠薪保障制度直接或间接涉及向公司征收钱,涉及公司产权,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增订专门的法律条款,进行法定化的路线图,构建欠薪保障制度体系。

“打击恶意欠薪,还须构建欠薪保障机制”

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欠薪保障制度情况来看,其背后最明显的共性,就是多走立法路线图,通过专门立法或相关劳动保障及破产法的专门条款规定,将欠薪保障制度法定化。 例如,丹麦于1972年制定了《工资保障基金法案》,瑞典于1992年制定了《工资保障法案》,西班牙于1976年根据《劳动关系法》建立了工资保障基金,其他国家也相继立法。 此外,我国香港地区通过制定《香港破产工资不足保障法》,为征收公司员工工资提供了法治化的保障。

“打击恶意欠薪,还须构建欠薪保障机制”

为此,国家应组织包括专家学者、企业广告主及公司员工在内的不同利益集团,进行立法调研,策划《欠薪保障法》雏形,使该法尽快成为指导全国欠薪保障问题的法律副本。

具体到我国,通过法律文案的形式,固化了欠薪保障制度体系的资金来源,各公司每年缴纳欠薪保障费,欠薪保障基金集中公司分散的资金,由专门的第三方机构管理运营。 公司欠薪后,向公司员工切实保证欠薪。

(责任: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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