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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出台后,很少有人看到外资银行在中国业务快速发展空期间扩展的条款,观察这一新条例是否会抑制外资银行在中国的避税。

近日,一位国际会计企业税务咨询部人士表示,近年来出现了外资企业在华避税的新动向。 原来,跨国公司通过在中国转让价格来避免所得税,但现在外资银行正在迅速发展,以便利用转换业务来避免营业税。

外资银行在中国如何“挖掘税务政策漏洞”?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其首要经营行为是将境内外资银行吸收的境内公司外汇资金及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总行或关联行,即拆,按境外总行或关联行向其内部约定的拆借利率支付利息 需要向国内公司融资的,从国外总行或关联行汇款,拆解,按其约定的利率向国外支付利息,再向需要融资的国内公司融资。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在华避税被套上紧箍”

外资银行在中国缴纳营业税的税目有两个。 一是自有资金贷款,二是转换业务。 自有资金贷款为他人采用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和个人存款贷款。

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借给他人。 很明显,转换业务应支付的营业税比自己资金贷款应支付的营业税少得多。 因为转换业务以贷款利息扣除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入营业税。

不知道为什么,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在营业税计税操作中,上述外资银行的行为在缴纳营业税时被允许通过转换业务解决。

但是,实际上,从贷款和转贷业务的定义来看,前面提到的外资银行从国内吸收的存款拆解后再向国内公司融资的行为不是转贷业务。 这种经营行为只是间接“夺回”吸收的国内公司和个人存款,没有转贷业务“借入他人资金”的要件。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在华避税被套上紧箍”

而有外资银行后,利用不透明的税务政策开始“合法”避税,享受早期税务政策不完善的好处。 当然,也有外资银行反驳中国的税务法规是不确定的问题。

随后,一家地方税务当局在执法中发现外资银行利用“转贷业务”避税的问题,并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

随后,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135号文件。 本文件第五号规定,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在国外相关银行,发放贷款时规定贷给该相关银行,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余额的部分属于外汇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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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税收总是考虑其中之一,而没有考虑其中两个。 15号文件的漏洞是,该文件中“拥有资本金”的概念还不确定。 首先,外资银行大多属于海外法人,总行划拨的资金是运营奖金,不存在“资本金”的概念。

其次,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目的注释来看,自有资本金不应是自有资金贷款的唯一资金来源,而应包括其吸收的单位和个人存款。

是这个模糊的概念,不仅税务政策的执行缺乏刚性,也没有很好地体现该文件的初衷,形成了纳税人的避税渠道。 据悉,天津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发现津外资银行存在利用135号文件逃税的行为,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了这一问题。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在华避税被套上紧箍”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将发布《关联公司间业务相关资料管理办法》。 这种方法给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转移定价带来了巨大的震动,许多跨国公司没有做好准备,外资银行也不例外。

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6月底,中国内地只有14家外国银行有独立法人机构,尚不知名。

在中国活动频繁、业务量较大的外资银行几乎没有独立法人机构,数据统计为183家。 没有这些独立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是否在利用税总135号文件“合法逃税”尚不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资银行只有在中国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才能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已经采取行动在中国设立独立法人机构。

中国银监会预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日前出台后,占境外银行中国资产一半以上的10家以上外资银行将迅速行动,根据《条例》要求在中国设立子银行。

要说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就必须协调财政和货币政策。 那么,为了防止外资银行在中国挖中国政策漏洞逃税,税务政策和金融监管法规也必须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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