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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北京7月1日,记者温济聪报道,中国证监会今天晚上正式发布了《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监会吸收了进一步确定客户适宜性要求的建议,将“近20个交易日平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确定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重新拟定了相关条文。 对目前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不足50万元的客户,可以继续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考虑到贯彻顾客妥善性管理的要求,没有采用“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

“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为了促进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次首要修订了以下复印件。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另外,证券企业要求根据市场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差异化控制。

“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二是合理明确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 要求融资融券的业务规模与证券企业的净资本规模一致,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企业净资本的4倍。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企业,可以维持现有的业务规模,但不能追加融资融券合同。 截至5月底,全领域净资本为0.97万亿元,据此,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在增长空之间。

“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三是允许延长融资融券合同。 在将现有融资融券合同期限最长维持在6个月以内的前提下,允许证券企业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协商延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法。 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30%的,2个交易日内新增担保物,取消新增担保后维持担保比例150%以上的规定,允许证券企业和顾客协商自行补充担保物的期限和比例的具体要求,强制平仓由证券企业处置顾客担保物的唯一

“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此次修订进一步加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确定了相关禁止行为。

据悉,现行《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于证监会年10月出台。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快速发展实践的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管理办法》。 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目前,收到各方反馈70多份。 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此次修订稿总体赞同,认为此次修订稿有助于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完善风险防范措施,优化业务运行机制,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此外,为了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快速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交所修订并公布了现行《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消息,该所2009年2月2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49条和第50条的通知》,2009年5月24日发布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深交所介绍,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解除上市公司限售股、限售股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撰改》

标题:“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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