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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三性”岗位是这次修法最大的热点和难点。 你能从合同期限开始,找到“规范劳务派遣的尺子”吗? 笔者认为,这可能是一种容易改变的方法,不应集中于主、辅助岗位的定义

一、关于提高劳务派遣准入门槛的问题

1 .派遣机构既然被定位为企业,其设立必须首先符合《企业法》规定的设立企业的要件,经工商部门审查合格,颁发《营业执照》。

2 .《营业执照》应注明其经营范围仅限于劳务派遣,目的是经营其他业务以确保企业运营安全,保证员工职业安全。

.由于企业经营业务是劳务派遣,领取《营业执照》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证》。 只有“双证”齐全,企业才能经营。 工商部门严格审查企业的注册资本。 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人员配置的资质进行积分考核。

4、劳动行政部门《许可证》是劳务派遣单位取得经营资格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未经行政许可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这项业务,违反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检查《许可证》的,与其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意见”

5 .根据现行立法设计劳务派遣机构准入门槛有工商登记和行政许可两种。 改成一个门槛,可以取消工商登记吗? 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通过一个门槛就行了。

二、关于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准备金》的建议

为了巩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物质基础,建议设立维权专项准备金,专款专用,在维权方面比注册资本可靠。 具体方法和操作如下。

1 .派遣单位定位为企业的,在维持原有50万元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追加50万元维权专项准备金。 出资总额仍然为100万元。 派遣机构如果不走企业法的道路,不定位为企业就很简单,其专项准备金为100万元。

2 .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指定专人监视,以业主(出资人)为一方,一方为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最好为工会。

3 .预备金的所有权人是出资人,录用权在监视者手里。 只有双方指定的监控人共同签署,银行才能支付。

4、由于招聘资金双方产生分歧,协商不成,依法处理。

5 .派遣机构注销,如果是企业,当然按照企业法的规定处理。 但是,准备金必须用于优先清偿劳动债权。

三、关于界定“三性”岗位的问题

如何定义“三性”岗位是这次修法最大的热点和难点,可以说是这次修法成功与否的重要问题之一。

“三性”事业中最难定义的是辅助性事业单位。 也有人提出禁止聘用派遣劳动者的主要业务岗位。 你认为禁止主要业务员工派遣劳动的方法,即排除法可以比较有效地抑制劳务派遣泛滥吗? 有争论的余地。 建议取消这项规定,以免因说明不明确,给执法和司法部门带来困难,最终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意见”

国外处理这类问题的方法以合同期限为切入点。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与国际上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完全一致。 首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各国法律通常要求公司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因为这个合同最有利于保护员工的职业安全和合法权益。 应该指出的是,签订这样的合同对公司也是有利的。 因为这有助于积累工人的经验,提高职业素质,有了职业安全,员工就会给公司带来归属感,热爱工厂,提高劳动热情,使公司成为有利益的共同体。 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对双方都有利。 其次,只有在特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允许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德国劳动法规定该合同的聘用范围仅限于临时、季节性、一次性从事的普通体力劳动者。 法国劳动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法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也运用了这样的立法构想。 如果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可以聘用劳务派遣工,那么规定“三性”的事业就比合同法规定的规定“三性”的事业简单,发生歧义的情况就减少,违法者回避法律的空子就少了 例如,定义临时员工,是否可以考虑其偶发性、非常状态、难以预测、时间短、不持续等。 可以完全包括替代事业。

“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意见”

在以完成一定员工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可以采用劳务派遣劳动者。 该合同的特点是以完成某一工程为合同期限,即从工程开始到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实际采用的时间为合同期限。 这个合同的期限通常比时间长,有些规定为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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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你能从合同期限开始,找到“规范劳务派遣的尺子”吗? 笔者认为,这可能是一种容易改变的方法,不应集中于主、辅助岗位的定义。

四、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今后的出路问题

从历史上、全面上看,劳务派遣企业良莠不齐,但总体上在促进就业、为公司提供必要的劳动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今天,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有人建议据此取消劳务派遣企业,全面恢复职业介绍机构。 笔者支持这个提案。 在这方面,我们有相应的规定和经验。 对现有劳务派遣企业采取活路的办法。 如果本人愿意,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为职业介绍机构。 其法律定位为中介机构,这样做可以使关系完全理顺,减少许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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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区域间劳务派遣相关问题

根据劳动法的理念和实践,劳动争议的处理适用属地大体,即劳动行为实施地的法律。 从待遇高的地区到待遇低的地区派遣的,从高到低,可以适用业主的大致情况,也就是派遣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派遣机构已经实施了告知义务,实施了劳动者的自愿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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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李志强)

标题:“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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