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319字,读完约6分钟

经济日报-中国商用汽车网1月15日报道,为进一步优化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提高货运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通规则〔2019〕12号)等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全国范围内互联网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公司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确定了试点拷贝、试点公司条件等相关事项。

“国税总局开展互联网货运平台代开专用增值税发票试点”

以下将通知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公司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金总额( 2019 ) 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运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通规则〔2019〕12号)等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由互联网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公司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在此,我要通知你几个事项

“国税总局开展互联网货运平台代开专用增值税发票试点”

一、试点复制

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参加试点的互联网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公司(以下称试点单位)向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专用传增值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4.5吨以下的普通货物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国税总局开展互联网货运平台代开专用增值税发票试点”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3)未对增值税专用传移动种类进行鉴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公司的条件

试点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通规则〔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注明“互联网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在线服务能力,包括新闻数据交互和解决能力、物流新闻全过程的跟踪、记录、存储、分解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个环节的全程透明化动态管理,真实反映实际运输司机和车辆的运输轨迹。

“国税总局开展互联网货运平台代开专用增值税发票试点”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运输新闻监控系统进行比较,实现有效对接,并按要求完成数据进站。

(四)审查会员相关资质,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运输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运输证,司机具有合法有效的工作资格证。

试点公司不得代办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费用。 否则,将取消试点公司的资格。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单位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仅限于会员为本平台加工的货物运输服务代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应当与会员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委托合同。 协议模板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三)采用自有的增值税发票退税理赔软件,以3%的征收率代办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发送地、目的地、车型车号及运输货物新闻。 如果副本多,可以附加另一个列表。

(四)代办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目子复印件,应当与会员在本平台加工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新闻一致。 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情况,应当统一保存以备审计。

(5)试点公司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开具专用发票。 试点单位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5号公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可以向试点企业广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办专用发票。

“国税总局开展互联网货运平台代开专用增值税发票试点”

四、涉税若干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单位代办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单位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广告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证明发给会员。

(二)试点单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是试点单位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需申报。 试点单位应当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具体报告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明确。

(三)会员应当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的课税额,抵销试点单位代缴的增值税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工作人员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公司代办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前期总结互联网物流平台公司代办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经验,并按照税务总局的安排执行相关工作。

(二)各省税务局组织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公司代办实施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纳税人自愿基本明确试点。 开展试点工作需要纳税人周知的其他事项,由各省税务局处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加强试点公司的管理,拆解试点公司的运行数据。 发现试点公司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依法解决。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道路运输领域主管部门对接,完全利用和挖掘内外部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领域的经济分解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验经验,提高试验效果。 试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立即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告。

“国税总局开展互联网货运平台代开专用增值税发票试点”

本通知自每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网络物流平台公司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579号)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责任:马瀚明)

标题:“国税总局开展互联网货运平台代开专用增值税发票试点”

地址:http://www.sx-longsheng.com/sjzjj/12632.html